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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ng Dental Technician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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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牙體技術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組成台中巿牙體技術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牙體技術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台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台中巿。
第二章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牙體技術之服務品質。
二、辦理牙體技術師(生)教育與進修之課程。
三、促進及推廣牙體技術專業之發展。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牙體技術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辦理及諮詢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
六、聯繫相關專業之團體。
七、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八、聯絡會員之感情。
九、辦理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五條 凡領有牙體技術師(生)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牙體技術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領有牙體技術師(生)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牙體技術師公會者,亦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符合前兩項條件任一項之會員,方具備本章程第七條第一項之權利。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為本會會員。
申請書中應指定通知送達處所,作為一切文書送達之處,其有變更者,應主動告知本會。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三、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協助本會諮詢及行政機關委託之調查事項。
五、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本會登記。
六、遵守法令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第八條義務及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或監事會議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開除會籍之處分:
一、假藉各種名義、濫用執照,或巧立名目,以及運用各種不合理之方式,掩護、包庇或容留非法之牙技工作者。
二、違反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三、本會會員有違反第八條第三款義務,滯納會費超過一個月,經通知補繳,仍未繳納者,予以警告處分;經警告仍未繳者,予以停權處分;經停權處分一個月,仍未繳納者,得由理事會審核通過開除會籍,視為人民團體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出會。並呈報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法」有關規定處理。前項第三款作業之一切花費,應由該會員負擔,於清償之後,方得復權。
四、本會會員受本條例處分與自行退會時,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算截止日。重新入會時須一次繳清前期積欠費用及加計前期一倍滯納金,得重新入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應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開除會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另行處分。會員如經理事會決議停權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仍有不服者,得逕行向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訴之。
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失去牙體技術師(生)執業資格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截止日,一併繳清該費用。
第四章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職權如下:
一、制訂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三條之一 會員代表
本會已符合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以會員代表行之,會員代表之產生,其相關辦法由理監事會議制定,並應遵守相關法律之規範。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並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另就常務理事中內以複選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再選任副理事長二人。
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訂定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候補理、監事依得票數順序遞補,補足原任期。
第十五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本會會務,並視需要列席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之一
一、本會歷屆理事長卸任得聘(轉)任為本會榮譽顧問並擔任會務發展委員會委員一職。
二、理事長禮遇細則辦法(條款):
1-1. 任期屆滿
依據第十九條第2項、第3項、第4項 情形之一,未完成任期卸任,則不享有榮譽職稱之禮遇。
1-2. 如因內亂外患罪而褫奪公權者,違反牙技師法重大情節得送交理事會議決議取消其禮遇。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四、財產之管理。
五、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向理事會提出糾正事項。
三、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四、受理會員申訴事件。
五、其他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提出。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分別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
四、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第二十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聘任之顧問為無給職時,其人數不限;若為有給職時,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席次之四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出席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推派之。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本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一 、本會理、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
二、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視訊會議出席、簽到,議事錄應詳實記載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其會議錄音或錄影資料屬議事錄之一部分。辦理議事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召開會議方式可分為:1.實體會議。 2.視訊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但每位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二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本會之入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 為新台幣四千八百元。
每年之常年會費於該年之5月31日前一次繳納。
常年會費逾前項所訂日期一個月者,應計算其遲延日數,依照應納常年會費之金額,加計一倍之滯納金。
三、基金及孳息。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編報告書,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台中巿政府社會局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為鼓勵有資格者入會,凡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前入會者,其常年會費減半,此優惠辦法適用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
於牙體技術師(生)證書所載之生效日之翌日起算,一個月內入會者,亦得適用前項之優惠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立下列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成員擔任、各委員由理事會就會員及顧問中聘任之:
1. 會務發展委員會
2. 社服運動委員會
3. 法規暨調解委員會
4. 公共關係暨國際事務委員會
5. 福利商務委員會
6. 學術教育委員會
7. 財務委員會
8. 出版資訊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另定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